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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江苏新天伦(北京)律师事务所的决定

京司发〔2013〕32号

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

江苏新天伦(北京)律师事务所的决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、司法部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和《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》的规定:

一、批准成立“江苏新天伦(北京)律师事务所”。

住址: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3号E座1705

分所负责人:朱永新

分所派驻人员:朱永新  孔琳皓  顾亚宾

二、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、副本,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。

三、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、住所、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、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,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。

四、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北京市司法局

        2013年1月21日   

  主送:江苏新天伦(北京)律师事务所。

  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3年1月23日印发